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解放号平台用户基于真实的交易作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价,进而为其他雇主在购买服务的决策过程中提供有效参考,同时为服务商在经营店铺的过程中提供购买方最真实的意见反馈提供参考,解放号平台根据《解放号平台须知》、《解放号平台服务协议》、《解放号商家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则、协议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解放号平台完成交易的雇主与服务商。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的用户评价是指用户基于订单完结而产生的交易评价,即交易双方在解放号平台完成交易且有成交金额的情况下对交易相对方进行的真实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细则
第一条 雇主和服务商应及时给予对方进行评价。
第二条 雇主须在服务商提请验收后7天内作出处理,否则默认验收通过并给予服务商好评。
第三条 如雇主给予服务商评价后,而服务商未及时回评,在评价入口关闭后系统将默认给予雇主好评。
第四条 如遇到对方恶意给出差评,30天以内可联系解放号平台举报。恶意差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形式:
1、不合理要求:评价者以中差评威胁为前提,向对方提出有不合理要求,谋取利益。
2、歪曲交易事实:违背实际的交易情况,恶意中伤对方的虚假评价。
3、泄露信息或辱骂:擅自将其他人的私人信息公布在评语或解释中,或在评语或解释中出现辱骂、污言秽语,损坏社会文明风貌等行为。
4、恶意竞争:经查实为同行小号发起交易,有明显诽谤嫌疑的行为。
第五条 关于恶意评价的举报到达平台,经由解放号平台判定后,评价规则如下:
1、如果服务商投诉:雇主败诉,系统默认服务商好评;雇主胜诉,系统默认维持投诉前对服务商的评价。
2、如果雇主投诉:服务商败诉,系统默认雇主好评;服务商胜诉,系统默认维持投诉前对雇主的评价。
3、双方都有责任,系统默认雇主和接服务商中评。
第六条 评价的修改:
1、“中评”或者“差评”在交易关闭后30天以内,评价方有一次自主修改评价的机会,仅限修改成“好评”,评价经修改后不能被删除或再次修改。
2、评价只能修改不能删除。
第三章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进行公示,公示七日后期满生效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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